“三堵五闹”指堵门、堵路、堵工地,闹访、闹丧、闹医、闹机关、闹企业等违法犯罪行为。个别群众在主张个人诉求时,持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并采取“三堵五闹”的违法犯罪行为意图达到个人目的,这不仅危害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还将导致自身受到法律的严惩。针对“三堵五闹”违法犯罪行为,崇仁县公安局历年来均依法严厉惩处,绝不手软,特别是对组织者、教唆者、挑头者以及积极参与者,均坚持依法打击处理到位,不断营造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的社会环境,倡导正能量。
案例一
年6月5日上午,全省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现场推进会车队从宜*县城经G国道前往崇仁县礼陂镇参观学习,途经礼陂镇晗口村路段时,刘某某(男,年7月出生,崇仁县巴山镇人)突然从路旁民房窜出,冲上公路向车队举起“申冤”纸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随行公安民警立即将该男子控制并传唤带离至公安机关调查。经调查查明:刘某某因其女儿刘某甲违法建筑被*府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而不满,听说6月5日会有省领导到礼陂镇考察工作,就提前一天准备好了写有“申冤”二字的纸壳。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刘某某处以行*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对刘某甲、刘某乙进行训诫。
案例二
年5月26日下午14时许,崇仁县公安局巴山派出所接到县棚改指挥部工作人员的报警:在县城滨河广场的县棚改指挥部有人在其办公室内哭闹,严重影响棚改指挥部的正常工作秩序。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经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女,51岁,崇仁县礼陂镇人)以拆迁公司5月23日在巴山镇西路街对其房屋附近的一栋房屋进行拆迁作业不规范为由,致使杂物飞溅至其家墙体,认为这导致其在家睡觉的孙女受到惊吓而后生病“昏厥”,要求*府相关部门支付其孙女受惊吓的精神赔偿及生病治疗等费用。
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针对陈某某的孙女生病“昏厥”,医院诊断为腹泻导致严重脱水后昏厥,与陈某某所称的受到“惊吓”根本无关,陈某某系借机向*府部门无理索要赔偿,其违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处以行*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三
年6月1日,崇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快速查获一起故意损毁财物、阻碍执行职务案,行*拘留违法行为人游某某。
年5月31日15时30分许,崇仁县巴山镇某村民游某某(男,44岁)醉酒后到巴山村委会找村干部反映其子没有分到土地及分得土地征收款。村干部向游某某耐心解释,其子因考取大学于将户口外迁,不符合分配土地及土地征收款的条件。
期间,游某某非但不听解释,还打砸村委会办公室窗户玻璃和办公用品。巴山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处警,在民警处置过程中,游某某不断辱骂、推扯处警民警。民警随即将游某某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后该案由崇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游永清对其涉嫌故意损毁财物及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崇仁警方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游某某合并给予行*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崇仁公安提醒:
越级非正常上访、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三堵五闹”违法行为,不仅个人会触碰法律的红线,受到法律的惩处,还随着社会个人诚信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
来源:抚州日报、崇仁公安
编辑:抚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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