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破坏生态环境,谁就得承担不利后果。因当事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又不履行行*决定,近日,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渝水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仙女湖区第一起因涉及环境违法行为而申请人民法院介入的强制执行案。
年10月,仙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电话投诉,反映该区欧里镇一山坡上堆有不明物质,现场气味难闻。执法人员随后对事发现场及相关涉事人员开展调查。经查,案件当事人刘某组织安排人员从抚州市南城县某公司和崇仁县某公司将铝灰渣运输至欧里镇皇华村委三组山价堎进行非法倾倒、处置等活动,现场张某、梁某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处置,且贮存和处置过程中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对刘某、张某、梁某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刘某、张某、梁某分别作出罚款12万元、10.1万元、10.1万元的行*处罚。
该案违法主体当事人为自然人,其中刘某为该案转运、处置固体废物的组织者、出资者及主要获利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刘某为行*处罚主要责任人,张某、梁某为行*处罚次要责任人。行*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刘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在收到《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11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遂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月14日,与该案关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已办结,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已完成修复。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作为全市旅游发展的主战场,仙女湖区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将进一步加强环保*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强化网格化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和移交移送制度,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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