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丢件,
丢失物品没有保价,
最高只能赔偿元?
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就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判令国内某知名快递公司三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元,返还快递费10元。
年3月4日,原告范先生网购的一架价值元的无人机需要换货,通过被告寄给广东的快递包裹在运输途中丢失。事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及某知名快递公司客服沟通无果。被告辩称,客户在所寄物品没有保价的情况下,如发生遗失、短少、破损,根据总公司的*策或者邮*法相关规定,丢失物品最高赔偿元。因范先生未保价,公司只同意赔偿元并退还快递费。
另查明,被告与某知名快递有限公司系特许加盟合作关系,被告在快递手机和投递快递过程中使用某知名快递公司的商标标识。范先生在被告“巴山鑫城”网点寄出换货快递,根据快递包裹单号物流信息记载,3月5日23时快递包裹已离开江西南昌分拨交付中心,发往广东粤东分拨交付中心,但商家一直未收到换货商品。
另查明,无人机购买价格为元,范先生给付10元快递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先生与被告是承运合同关系,被告揽寄范先生寄出的换货快递后,在发送后商家一直未收到该快递,给范先生造成了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其次,范先生虽未对货物保价,但提供的系列证据印证其物品价值为元、花费快递费10元,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以合理方式提请范先生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应该赔偿范先生货物损失元并返还快递费1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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