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所以在转让债权或者债务的时候一定要做好通知的事项。同时,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相关案例:20XX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次年10月20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只偿还了其中60万元及利息,但拒绝偿还剩下的20万元及利息,于是原告诉诸法院。
判决结果: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告自愿达成让与债权的合意,虽债权合法有效,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第三人(债权人)未履行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导致该债权让与行为对被告(原债务人)未生效,所以该让与行为无效,原告(新债务人)不能直接向被告主张让与债权,被告没有义务履行偿还相关债务,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主张让与债权的讼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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