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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8 1:29:00

据一位富雅新天地的业主介绍,其于年5月21日在抚州富雅新天地买了一间铺,开发商是崇仁县富雅置业有限公司。截止目前已付款项元。在交易过程中,其发现这个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1、富雅公司对外宣称“首付两万起”,承诺首付款项可在三年内付清,除此之外,该公司还为购房者以办理消费贷的形式办理首付贷。但事后本人才得知该公司承诺的首付分期服务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限贷*策。按照相关*策支付宝,相关部门发现在售、在建楼盘存在的违规销售行为,对违规销售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责令限期停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网签资格。

2、富雅公司对外使用了“即买即收租”、“实收租金元每平方米”、“2万方开发商自持自营,运营有保障”、“10年80%回报,年年收租”等等宣传口号。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该公司大肆滥用法律所禁止的引人误解的词汇,对不确定的事情进行承诺涉嫌误导宣传,已严重违反了《广告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3、富雅公司滥用名目胡乱收取费用,偷换概念误导本人向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后,再将其中的元划分为“咨询服务费”。这种捆绑销售的行为严重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

4、富雅公司通过不同公司主体与本人进行交易,一次性向本人收取所谓的房款,随后安排本人与关联主体崇仁县海燕房产服务中心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按月返租。

抚州市委办公室回复如下:

1.关于违规为购房者办理首付贷、首付分期服务的问题。经核实,富雅新天地商铺开发企业为富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雅公司)。该公司楼盘确有首付两万元的商铺,商铺号为2-95A,面积为8.31平米,合同价元,首付款为2万元。《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部署规范购房融次和加强反洗钱工作》文件中明确规定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违者将依法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但对首付分期问题尚未明确。截至目前,富雅公司宣称的“首付两万起”广告行为属实,但尚未发现富雅公司存在为购房人办理首付款贷款行为,也未发现其为购房人办理首付款分期服务行为。

2.关于宣传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的问题。经调查,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对此,崇仁县市场监管局已对该问题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行为正在处理中。

3.关于违规收取咨询服务费涉嫌捆绑销售的问题。经调查,您与富雅公司于年5月21日签订了《富雅新天地购物广场认购协议书》《崇仁新天地合同签约审核单》《新天地商铺投资模式确认表》等文件,在认购协议书中明确表述购房者确认支付表总价的14%(共计元)作为第三方服务方服务费;商铺投资模式确认表中同样明确总价元、一次性付款元、14%咨询服务费(不计入购房合同)元等内容,且认购协议书中声明“本人已详细阅读新天地购物广场《新天地商铺投资模式确认表》等事项,清楚并充分了解同意按此投资模式约定购买3-商铺”。您确认内容后,签字、按手印签订生效并于当日通过江西省农商银行POS机刷卡支付到吉安惠购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富雅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作协议)。6月9日,该公司向您开具了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内容:其他咨询服务费*服务费、3-、金额:元)。

同时,援引该楼盘另一购房人因同一问题在崇仁县人民法院诉告富雅公司时,崇仁县人民法院给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富雅公司向原告明确告知了第三方服务费不计入购房合同价款,这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富雅新天地购物广场认购协议书的内容相符,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知晓其内容的意思,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富雅新天地购物广场认购协议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此合同和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内容”。您所反映的内容并不能证明您所主张申诉的诉求。综上,富雅公司收取的元咨询服务费是您知情并自愿刷卡付款,故不存在侵犯您知情权等权利的问题。

4.关于“富雅公司通过不同公司主体与本人进行交易,一次性向本人收取所谓的房款,随后安排本人与关联主体崇仁县海燕房产服务中心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按月返租”的问题。经调查,您购买3-号商铺时分别与富雅公司签订了《崇仁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崇仁县海燕房地产服务中心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签订的内容及条款都由您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该楼盘所售商铺于年7月通过商品房综合验收,属于竣工商品房,您所购商铺的返租协议时间为年5月21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该行为并未违反此规定。

年7月23日,崇仁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保障中心等单位工作人员与您面对面进行了沟通,并向您反馈了所有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对此,您表示理解,但仍坚持要求富雅公司退还商铺所付款项,如双方协商不成,建议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下一步,崇仁县将加大执法巡查力度,重点防范和打击涉及民生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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