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官司败诉,男子竟使用过激语言侮辱、诽谤承办法官,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限期被告李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而陈某因不满该判决,结果竟在递交的上诉状中,使用大量侮辱、诽谤司法机关和司法公正人员的语言,
“不得不说,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深深地震撼了上诉人,也刷新了上诉人对司法腐败认知的下限。”
“一审法官作出此等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判决是由于其人道德败坏,职业操守丧失,接受了被上诉人贿赂,枉法裁判。”
陈某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崇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九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下。
内容来自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