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崇仁发布
关于给予购买新建商品房奖补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府关于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抚州市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和《崇仁县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购买新建商品房奖补工作,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具有预售许可的崇仁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购房户在年4月1日至年10月31日期间首次网签购房合同并完成首次合同备案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以及非住宅商品房。
二、奖补对象
(一)商品住房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二)非住宅商品房
1.崇仁县新建非住宅商品房(不含车位、车库、储藏间,下同),具体包括:商铺、所有权40年的公寓房,以及不改变商业整体功能集中式大型商业体分割销售并办理产权的商铺。
2.奖补对象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企业和个人。
三、补贴标准
(一)商品住房
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房户全额缴交契税后,由受益财*对购房户给予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在县城规划区域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属于首次购房的给予元/㎡的购房补贴;属于改善型购房的给予元/㎡的购房补贴;崇仁县常住居民三孩家庭群体,新购一套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给予元/㎡购房补贴,新购第二套及以上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给予元/㎡的购房补贴;企业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给予元/㎡的购房补贴。在县城规划区域外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执行。
(二)非住宅商品房
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按实际缴纳契税的50%给予补贴,再按元/㎡给予购房补贴。
四、申请程序
(一)商品住房
1.购房者取得已备案的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到签订销售合同的房企申报,房企收集材料后再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在行*服务大厅设置的“补贴”窗口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崇仁县购房奖补资金申请表》,补贴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银行办理按揭放款的相关证明(全款购买的提供银行转账凭证);
⑤申请人银行账号。
2.房企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中心,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与财*局汇审,汇审后加盖县住房保障中心窗口业务专用章、县财*局公章,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报县*府审批。
3.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县*府批复的购房奖补抄告后及时安排资金,将购房奖补资金打入购房者个人或企业账户。
(二)非住宅商品房
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双方签订合同、缴纳有关税费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填写《崇仁县购房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购买方银行账号、加盖税务部门印章的契税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向房企申报(契税和增值税发票原件,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标注已申请购房补贴字样,并退回购房者),房企签署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中心,由住房保障中心与县财*局汇审,汇审后加盖住房保障中心窗口业务专用章、财*局公章,由住房保障中心报县*府审批。
五、有关规定
1.受理购房补贴申请时间截止至年6月30日止,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补贴资格。如因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购房补贴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2.补贴期间所购商品房完成首次网签合同并完成首次备案的方可申请购房补贴,否则,一律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3.已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撤销合同备案,因故确需撤销合同备案的,必须先全额退还已申领的购房补贴,才能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4.*府提供棚改实物安置的房源或货币安置的棚改户一律不能享受购房补贴和契税返还*策。
5.开发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赔付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府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档案。
6.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补贴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缴补贴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府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档案。
7.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补贴资金或有其他违规情况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纪法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本奖补实施办法自年4月1日起实施,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财*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