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抚州市人民*府原*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对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方百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方百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方百春利用担任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抚州市临川区代区长、区长、崇仁县委书记、抚州市人民*府副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且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减免土地出让金、项目规划审批、承接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万元。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百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方百春到案后主动交待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又具有立功、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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