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8日,谢通门县案管中心接到谢通县塔定乡某村民次某(男、**********11)报案称自己开着小装载机在次某的工地上干活,期间产生的装载费用和民工工资共计工资.5元至今未付。接到报案后,按照局主要领导指示,案管中心民警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经分析此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属于劳资纠纷。
随后案管中心民警本着“为民服务”、“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及*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理念,充分发挥了调解岗作用,法制大队多次联系次某并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和讲解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年6月23日次某同意将工资总计.5元以现金形式当场支付给次某家属索某(女,**********29,报案人次某的妻子)。
通过此次调解,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做到了把矛盾纠纷遏制在源头,进一步增强了辖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为谢通门县迎接建*周年、西藏和平解放70周年奠定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供稿: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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