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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被告人杨某、陈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陈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在抚州高新区附近,拉开一辆宝马车门,盗得金圣元青花*谷子香烟(智圣出山-国味)一条、*鹤楼侠骨柔情香烟5包等。同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杨某、陈某从崇仁县城打的士至乐安县城伺机实施拉车门盗窃。次日凌晨,杨某、陈某看到辆黑色奔驰轿车停在马路旁,杨某拉开该车副驾驶门,由陈某进入车内盗得一部华为笔记本电脑、一部华为手机、港币元、澳门元20元、印尼卢比元,同时杨某打开车后备箱,盗得一部微软平板电脑、一箱茅台白酒(共计六瓶)。经鉴定,两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陈某涉嫌犯罪时未满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杨某、陈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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