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某村村民景甲、景乙、景丙等人决定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向县工商局申请合伙企业登记,但县工商局在法定期限未办理登记。景甲等三人遂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工商局依法办理登记。该案经过二审,最终由市中级法院判决县工商局依法办理登记、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但县工商局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仍未作出任何决定。在此情形下,景和平等人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可以怎样执行?
案例点评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机关按日处50元至元的罚款进行处罚;③向该行*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④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本案中,县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机关有两个,即本级*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因此,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这两个行*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本文选自董克仁编著的《公民法律实用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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