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公安局相山派出所在工作中获取一条线索:崇仁县相山镇某村村民陈某某分别于年11月26日在网上购买枪支配件、年11月17日在网上购买精密小钢珠。年8月18日,崇仁公安民警持搜查证前往陈某某住处搜查,查获两把枪支,并在陈某某卧室冰箱内发现野猪头一个。
经讯问,陈某某供述称,其于一个月前的某晚(具体时间不详),在崇仁县相山镇某村山林,使用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土铳击杀了一头八十斤左右的野猪,之后将野猪带回家食用,剩下的野猪头冰冻在冰箱中直至被民警查获。
(网络配图)
根据崇仁县人民*府于年7月下发《崇仁县全面禁止猎捕野生动物通告》,崇仁县行*区域被设为禁猎区,有为期三年的禁猎期,具体时间为年8月1日至年7月31日。违法嫌疑人陈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的狩猎行为涉嫌非法狩猎,对于其家中搜查出的枪支,目前已移交相关部门作进一步鉴定。
目前,崇仁公安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稿件来源:相山派出所
审签/*育彬编辑/张荣德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