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综合行*执法局
关于再次征求《仁寿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加强仁寿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现将《仁寿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再次征求意见。若有建议意见,请于年7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仁寿县综合行*执法局。
联系方式:电话或信函
联系或-
信函请寄至:仁寿县综合行*执法局办公室(仁寿大道二段5号仁寿县*府*务服务中心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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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仁寿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综合行*执法局
年7月19日
附件:
仁寿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提高县城规划区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仁寿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审批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审批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包括擅自进行房屋建设、楼顶加层、露台搭建、立面悬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建造及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第三条处理违法建设,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拆除”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处罚和行*强制执行等。
严格落实“两拆一增”即对于影响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一经核实,坚决予以拆除;对于群众多次举报、反映强烈、影响出行和采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优先予以拆除;县城规划区内不再新增违法建设。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遵守总体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违法建(构)筑物、设施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房屋征用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监管预防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执法局和文林镇人民*府及相关乡镇人民*府要共同履行好日常巡查工作职责,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网格化服务中心、各部门、各社区(村)、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社区(村)、镇人民*府或直接向综合行*执法部门报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区、生活区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所在地社区、镇人民*府或直接向综合行*执法部门报告,协助做好违法建设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商品房在预售前,必须有公示后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装饰装修导则》,与预售合同一起签订;商品房在预售时,必须有前期物业管理,同时承担装饰装修的*策宣传,实施全过程监管。
老旧居民小区或开放式无物业小区,由所在地社区(村)负责,引导业主制订《装饰装修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七条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履行小区日常监督管理、装饰装修的*策宣传职责,一旦发现违建行为,立即劝阻制止。
应在小区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消防通道标识和示意图,并在消防通道上标注“严禁占用”字样;小区进出口或醒目位置应张贴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投诉电话,号召业主共同监督违法建设行为;在小区信息公示栏及时更新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的有关信息和图片,警示业主。
应对进入小区的建设材料进行核查,若材料用于违法建设,则不予放行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负责对小区进行巡查,对已发现的存在违建的施工房屋,禁止施工人员、车辆及材料进入小区,必要时并可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制止违建行为的继续。
对于业主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报告综合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业主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申报,由施工单位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交纳违规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成待物业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并在县住房保障信息中心备案。
严禁侵占小区公共区域和屋顶平台进行装饰装修。
严格控制装修作业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9点,其余时间段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得施工作业。
装饰装修时落实“八不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堆放易燃、易爆或有*物质,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在指定的垃圾场倾倒建渣;不准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不准在平台、屋顶、阳台、公共区域及窗外、建筑外墙连接板违章搭建;不准擅自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不准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不准拆改、包封、占压、损害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不准侵占城镇道路、公共广场、绿地、架空层等空间,不得擅自划定车位、安装地锁。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和网络接驳;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