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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0 9:31:00
贺海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摘
  要

构建法治中国是中国当代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执**法治观的集中表达。共同建设法治观和一体建设法治观建立在法律的同一性原则上,也承认了国家、执**和社会的相对独立性。执**法治观是构建中国国家法治观的前提,其落脚点在于对中国国家共同体的具体阐释。从法律的规范角度理解中国国家共同体,显示出其与历史中国、文化中国和*治中国等视角在方法论、内容上和目标上的差异。法律共同体揭示了公民身份对法治中国的构成性功能。法律下的中国作为一个时代命题需要处理*府集权和行*集权、宪法建制与公民忠诚、全球规则与中国国家行为等关系,破解国家权力高度统一与集体能力低下的历史悖论,创造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的总体性方案。

着眼于中国社会自身发展规律,改革开放35年后的中国社会面临着既要破除不公平的利益格局,又要推动全社会继续繁荣的历史任务,这种时代困境在全球化背景下显得更为紧迫和更具挑战性。经济发展和道德重建依然是不能回避的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重要方法,如何使这些方法成为通向未来社会的长效机制则要依赖于与时代精神相契合的正义制度。建构法治中国是从法治维度构建正义的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战略意图和规划,只有运用法治方法和法治思维,才能为一个追求民族独立、国家富裕和人民幸福的国度提供稳定、连续和规范的保障平台。法律下中国的议题表达了确认国家行为正当性以及规范国家建设的法理精神,成为分析和理解中国国家法治观的一个重要步骤。

一法治共识下的执**法治观

在当代中国特有的*治制度和*治文化背景下,中国共产*作为执**的法律态度和法律意识对全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执**法治观是认识当代中国法治观的前提。新中国成立以来,执**对法律在治国理*中功能的认识有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前30年对法律价值采取轻视或否定的姿态,法律的地位被降至历史最低点。基于改革开放的客观内在需求,执**对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的认识不断提升,先后出现了三个标志性的关于法制建设的话语表达,分别是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制十六字方针、年*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些法治话语先后出场及其内在的连续性强化了社会主义规范建设和依法改革开放命题的重要性,加重了法律在国家制度顶层设计中的分量。

(一)作为社会共识的执**法治观

中国共产*作为执**的法治观不同于其作为革命*的法治观。革命*的法治观除了具有批判旧法律体系的否定性特征之外,还对正在建构的新法律体系实施自我革命式的更新,其合法性标准在于革命行为或具有革命性的改革行动。执**的法治观是在国家的基本规范不改变且执**自身也要严格遵守的前提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体现*的路线、方针和*策,执**的主张和行动是对已经确定的基本规范的实践表述形式之一。当代执**法治观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时期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和思维方式,是基于社会主义规范建设的教训和改革开放的内在需要而产生的中国国家法治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执**的法治观既是与基本规范相契合的法治观,也是全社会共识的产物。

作为曾经被轻视的学科——法学,在改革开放三十五年间逐渐提升了其在哲学社会科学中的地位,开始摆脱“幼稚说”形象,吸引了更多的社会学家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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