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15周年,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与法治日报社开展的“我和司法鉴定”联合征文活动于近日圆满结束。本次征文活动共收到来自29个省(区、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近篇投稿,经认真评选,最终90篇优秀征文作品分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
本次征文作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既有专业精深的理论探讨和经验总结,又有真情实感的亲身经历和实践感悟。作者均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见证者和亲历者,他们用求真务实的态度、科学理性的观点、朴实无华的文字,记录自己与《决定》同行的点滴经历和不凡岁月,讲述自己与司法鉴定的不解情缘与难忘故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司法鉴定工作十五年来的发展历程和成长进步,表达了对司法鉴定事业的深深挚爱与殷殷期待。
全国获奖征文一、二、三等奖人员名单和优秀组织奖名单具体公布如下:
一等奖(10名):杨云、陈忆九、陈如超、王月、陈尚茹、王殿忠、李绪周、吕燕、景丽、杨志敏。
二等奖(20名):贺德银、程*伟、贾治辉、赵虎、杨丹、郭佳佳、王高雄、顾晓峰、刘世吉、郑艳华/*江、鲁植艳、董国凯、曹雯轩、张波、韩凤金、吕成/王进、赵万才、马明、杨佳、贾果峰。
三等奖(30名):侯德福、徐长苗、吴文霞、赵思宇、包建华、郑海波/赖江华、潘豪杰、王蔷/缪娬君、郭韬、马蓝、韩家和、张江涛、其美次仁、王东英、陈元平、计皖、周*、张雷、叶欣、陈园园、*磊、潘志勇、张守伟、佟佳琪、王勇、张敏、范秀英、钟娟芳、杜小丽、杨*。
优秀奖(30名):张强、杨国英、孟凡平、王时铭、徐红平、朱宝齐、张嘉星、陈新山、谌思芹、李宴、尚方/宋宜雷、李海燕、胡莹、剪宏伟、章鑫、陶光州、王璞、朱传*、汤云飞、杨素云、文忠群、吴峰、陈宗云、张建中、韦玥、陶巧颍、陈汉清、朱勇东、韩宏、邹冬华/刘宁国。
优秀组织奖(6名):四川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江苏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贵州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山东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二处、浙江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司法鉴定人还是需要一点“出世”情怀》
(作者:陈如超,西南*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留住大自然的最美底色我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不解缘》
(作者:杨志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
二等奖1篇《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回想》
(作者:贾治辉,西南*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征
文
展
示
司法鉴定人还是需要一点“出世”情怀
西南*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陈如超
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三大诉讼法都把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司法鉴定人不仅应当保持客观、中立,而且还需要技艺精湛。在鉴定人与法官存在知识鸿沟且难以抹平的情况下,一些法官选择“以鉴代审”。这样若司法鉴定意见发生错误,很可能导致法官裁判错误。就此而言,套用一句时下流行语来说:司法鉴定人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因此,提高司法鉴定意见质量,自始至终都是*和国家
《决定》颁布15年以来,我国司法鉴定质量的整体提升有目共睹,司法鉴定声誉日渐提高。
然而,司法鉴定质量的保障,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制度约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自我约束、责任担当或者说适度超越经济利益的“出世”情怀同样必不可少。制度存在局限,制度难以约束鉴定人那跳动的利益之心。制度的尽头,必然是鉴定人的良心涌现。司法鉴定人不仅需要技术高超,同时也需要崇高的职业精神,不能完全被利益奴役,成为利欲熏心之徒。司法鉴定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任何一个鉴定案件的背后,都是一个当事人的故事。在鉴定人看来,这个案件与他无关,只是他鉴定的千百个案件中的一个案子而已,他关心的只是案件可以收取多少鉴定费,能够为他带来多少利益;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这或许关切他的人生、命运。鉴定人应该把鉴定工作上升为一门探知事实真相的技艺,对每一个案件都充满热情与好奇,而不能沦落为操作仪器设备、按部就班、缺少同情心、唯利是图的技术匠人,对鉴定变得麻木而迟钝。当然,这不是否定鉴定人获得合理报酬,获得合理报酬是每一个鉴定人的法定权利。
因此,鉴定人需要一点超越经济利益之外的“出世”情怀,除了鉴定知识,还要懂一点证据与诉讼法知识,能够透过鉴定材料分析案件事实的内在脉络,并把这些建议告知委托人。本文以西南*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些鉴定人承办的案件对此进行说明:
[案例]原告在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被告欠钱不还,要求被告还钱。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一张他认为是被告书写的《借条》。被告认为已经还钱,并且也提供了一张《借条》。两张《借条》内容完全相同。通常来说,被告借钱后打的《借条》应交给原告;被告没有还钱,《借条》在原告处;被告还钱,《借条》则应由原告退还给被告。本案中原、被告各提供一张《借条》,二者之中必有一《借条》为假。
当事人两方据理力争,法院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委托鉴定机构对两张《借条》进行真伪鉴定。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初次鉴定后,认定被告提供的《借条》系套摹原告《借条》而成。法院据此预判决被告败诉。被告不服,要求法院委托重新鉴定。该法院于是委托西南*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相关鉴定人鉴定哪份《借条》为真、哪份《借条》为假。鉴定人初步检验之后,发现两份检材内容、纸张(均原告单位制式纸张)相同,并且认定被告提供的《借条》存在套摹痕迹,而且很可能是套摹原告《借条》形成。从《借条》本身的真假来说,一般情况下,通过笔迹鉴定,可以作出原告的《借条》为真,被告的《借条》则为假的鉴定意见。法官依据这一鉴定意见,当然还是会判决被告败诉,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提供的《借条》上的借款金额。
然而,本案鉴定人并没有为了收取鉴定费而匆忙作出鉴定意见,而是主动打电话联系本案承办法官,建议法官查明如下事实:(1)本案被告是否只书写了一张《借条》;(2)被告书写的《借条》是否在借钱之后即由原告持有;(3)在被告没有还钱之前,原告是否一直持有借条。承办法官就上述问题询问原、被告后,告知鉴定人:本案原被告都承认被告只书写了一张《借条》,并且原告承认该《借条》一直由其持有,其间并未提供给被告。确定这些事实之后,鉴定人对承办法官提出了如下关于技术、证据与事实分析方面的建议:
第一,被告没有套摹条件。套摹人套摹笔迹,首先必须拥有套摹样本。被告没有套摹样本,因为《借条》一直由原告持有,所以被告没有套摹的可能性。
第二,被告也没有套摹的动机。被告不可能套摹一份假《借条》,并由自己持有,然后把真《借条》给原告。这既不可能发生在借钱之前,更不可能发生在借钱之后。
第三,两份《借条》的书写纸张,是原告单位的制式纸张,这进一步印证了被告没有套摹条件。
综上所述,案件的真相很可能是被告还钱之后,原告给被告的是一份套摹形成的《借条》,原告仍持有《借条》原件。尔后,原告再拿出真《借条》,再次要求被告还钱。而被告坚持称自己已经还钱,并提供套摹《借条》为证。
承办法官根据鉴定人的建议撤销了鉴定委托,通过庭审询问原、被告,最后印证了鉴定人的推断,原告败诉。本案的幸运之处还在于,被告依然保留了那份套摹的《借条》。如果没有这份《借条》的存在,本案被告依然会败诉。
这是一个典型的鉴定人超脱经济利益,调动自己对鉴定的热情与好奇,利用鉴定技术的相关知识,重构案件事实并对法官提出建议的经典案例。鉴定人通过把与鉴定相关的材料放入原有案件的证据体系之中,辅助法官最后查明了案件事实。
无论如何,就像一些学者所说的,鉴定人的“最后栖身之所、安身之处都将是你对自己专业的理解和热爱,以及随之磨炼和养成的专业素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别忘了,我们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涉及当事人的人生。
留住大自然的最美底色
我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不解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杨志敏
从年进入环境保护领域,到如今在环境污染防治之路上驰而不息,20年的历程,既短又长。在此期间,恰逢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从落地、成长,到逐渐成熟完善,作为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一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我在经历中见证,在参与中成长。
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践行者”。年,我有幸第一次参与了贵州兴义果树疑似企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在此之前,农业污染鉴定尚无标准操作规程,但是多户起诉农户期盼的眼神是鉴定小组最大的动力和最重的责任。通过多次会议研讨,我们制定了详细方案,对本案涉及区域果树异常落叶落果及生长状况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同时还对部分农作物的生长现状进行调查,抽取了多个土壤、果树叶片样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设置多个监测点,连续几天定点定时采集果园大气样品……通过团队半个多月连续奋战,出具了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在权益受损人拿到赔偿的那一刻,一切辛苦和努力都值了;在农业污染操作流程初步形成之时,一切探索和付出都意义重大。我清楚地知道,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之路上不断求索,将是自己长期的坚守与践行。
做环境损害法律诉讼的“推动者”。重庆璧山,这座著名作家庄奴先生心中的最美小城,璧南河是流经此地的母亲河。这条长江左岸的重要支流,曾经碧波荡漾,水质甘洌。21世纪初,璧南河流域遍布中小规模畜禽养殖基地,污水直排,水体富营养化严重,臭气熏天。年,为还百姓美好环境,还长江优良水质,璧山区委、区*府开展环保清理专项行动。作为重庆首例环保公益民事诉讼,我们团队接受了对沿河养殖场开展环境污染鉴定评估的任务。面对大量分散在璧南河两岸的畜禽养殖场,如何“解剖”一例、推动全局?按照对环境污染具有普遍性、危害性、典型性的原则,在海量资料中,选取了一家规模大、从业久、有影响的养鸭场进行鉴定评估。虽然经历了工作现场的阻挠设障,不明身份人员的威胁,我们坚守司法鉴定人应秉持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排除各种干扰,坚持对该段河水、底泥、土壤多点采样分析,历经现场勘查、采样分析、损失估算等严谨程序,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并最终被法院采信。面对充分的证据和法律的权威,原本联合周边养殖户准备长期抵抗的养鸭场负责人心服口服,主动争取调解,按期拆除禽棚、清理禽粪和河道,恢复耕种。以此一件,震慑一片,抱着观望态度的沿河养殖户纷纷行动,拆除养殖场,转产种植业,终于还了璧南河一江绿水,保证了长江水质稳定。在这起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案件中,我们以专业负责的职业水平和客观坚守的职业态度,寻找到破除环境损害举证难的路径,把握到构筑生态环境屏障的司法鉴定标尺。
做美好环境的“代言人”。重庆市长寿区现代农业园区5家农业企业基地环境污染事件,鉴定团队现场踏勘、多方走访,通过密集、分层、一般区域采样等操作,最终提出了环境污染面积和修复费用鉴定意见,区人民*府对污染企业进行了相应处理,环境安全隐患得以消除,此事件入选了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云南陆良铬渣污染事件,我们在认真评估环境污染损失的基础上,对场地污染的长期治理方面,提出继续消除危险、恢复生态功能,进行补偿性恢复等综合鉴定意见,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余万元,判定当事人构成污染环境罪。该案被司法和公益界人士誉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浙江台州血铅事件,路桥区上陶村多名村民陆续发现血铅超标,引起社会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