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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3 1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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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日是“世界野生动植物保护日”,野生动植物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办案重点。近年来,铜仁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业部门办理了一批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的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会公众高度
   :野生动物认罪认罚共同犯罪
   :年7月31日,被告人卢某某,史某某驾驶贵FX的灰白色五菱小型面包车,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镇从老乡手中收购和接受赠予疑似画眉鸟共计30只,并运往贵州纳雍县销售牟利,在途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经鉴定,涉案30只疑似画眉鸟,均为画眉Garrulaxcanorus,属濒危野生动物。年8月2日,两被告人在沿河森林公安干警的监督下,在沿河县十二盘森林公园将30只画眉鸟放归自然。 :本案由沿河县森林公安局于年9月26日立案侦查。年10月15日,沿河县检察院对本案批准逮捕。沿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年11月25日将本案移送至沿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年1月6日,沿河县检察院对本案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德江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于年1月22日作出判决,分别判决两被告人犯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犯罪所用面包车和鸟笼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以“法”之名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人类觊觎“野味”,把玩“野物”,猎捕、杀害、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屡禁不止。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人类如此之大的惨痛教训,敲响痛彻心扉的警钟。
  
  2、司法联动,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业部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零容忍”,彰显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和决心。自全国人大常委发布《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决定以来,全市公检法林等部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阻断可能来自野生动物的疫情传播源和传播途径,从源头上减少可能存在的病原体传播,全市一盘棋,形成高度共识,努力使全社会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猎捕、杀害、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震慑氛围。案例二张某某等三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动物案
  :濒危野生动物跨省作案梵净山
  :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纠集袁某某、杨某某驾车从云南省镇雄县到我县位于贵州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紫薇镇,采用布设鸟网、播放鸟鸣诱捕的方式非法猎捕画眉鸟10只,其中1只已经死亡,另外9只已经放生。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三人所捕获的画眉鸟属于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年1月6日,印江县森林公安局对张某某、马某某、杨某某三人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立案侦查,年2月12日经印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印江县看守所。年2月19日,印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某等三人非法猎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对三人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 :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全国人大常务委员近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铜仁市司法机关坚决贯彻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决定,对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快侦快补快诉,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的,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案例三潘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珍稀植物非法采伐流窜作案

:年3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吴某某(另案处理,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乘坐杨某某所有的贵HMY号东风风光轿车从台江县出发,经思剑高速到达石阡县泉都街道龙凤村龙洞水井处,用电锯将水井后坎的一株楠木树从根部锯下一块楠木带走。经石阡县林业工程师鉴定:该楠木树树龄年,属国家II级保护树种。被破坏部位,下口弧长cm、上口弧长89cm、外口高度92.6cm、内口高度79.5cm、下口半径77.5cm、上口半径44.5cm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年3月13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年9月20日向石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年12月20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1月9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元。 :1、铜仁市野生植物丰富,生长着不少楠木、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本案所涉植物楠木系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通过对被告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行为的及时查处,有力震慑了其他企图采伐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人,起到较好的法律宣传教育效果。
  2、本案中,被告人属于外市流窜至当地作案,作案人员外围放哨、具体实施及运输分工明确,其作案方式是采取充电时电锯等工具对珍稀树种进行局部破坏采伐并取走部分木材后及时逃离现场,其作案方式较为隐秘,人民群众不易觉察,给侦查带来一定的困难。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是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我们人类共同生活的美好家园,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成功办理,对破坏生态环境,特别是对破坏珍稀植物的违法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形成有力震慑。案例四田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珍稀植物恶意毁坏打击报复
  :年5月16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田茂江发生口角,田某某气愤之下,持斧头将田茂江位于长丰乡大田村神堂坳组小地名“绿塘”处的1株红豆杉与小地名“大长丘”处的1株红豆杉砍倒后遗留在现场。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砍伐的2株树木为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1级重点保护植物。
  :本案由德江县森林公安局年5月16日立案侦查,德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年7月6日以田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德江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年7月26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年10月10日,德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1、及时打击,形成氛围。本案所涉植物红豆杉系国家1级重点保护植物,部分老百姓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淡薄,随意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通过对被告人非法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行为的及时查处,让当地群众知道红豆杉等植物是国家1级保护植物,有力震慑和教育了其他企图砍伐或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人,让老百姓形成自觉爱护珍惜自悟的良好习惯。
  2.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毁坏国家重点保护行为。本案被告人因与他人发生口角,为泄愤持斧头将被害人家的两株红豆杉毁坏,其行为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对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制度,但两个罪名量刑幅度存在很大偏差。德江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第一次供述为基础,结合当地村干部进行过宣传及现场有许多树木而被告人特意挑两棵树木进行毁坏等证据,充分论证被告人田仁勇在主观上明知所伐树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指控其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案例五吴某某等三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滥伐林木、生态修复、公益诉讼 :年农历4月,被告人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杨某某位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牛郎镇红卫村杨柳湾、山背处的山林。年农历6月至年3月间,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上述地块上的林木进行销售。经松桃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测鉴定:牛郎镇红卫村杨柳湾示山背处被砍伐株树木,总蓄量为48.立方米,总经济损失.56元,树种主要为杉木,森林类别为一般性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可能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于年8月12日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经征询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同意,年8月14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相关机构出具了案涉地块的生态修复方案,测算出了补植所需费用。年8月20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依法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按照滥伐株数五倍补种相应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支付代为补种树木所需费用元。年9月17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共计砍伐林木蓄量48.立方米,林木株,造成经济损失.56元,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和生态修复义务。判决:1、判决三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作案工具油锯予以没收;扣押的杉木10.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由有关部门处理后上缴国库;3、被告人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滥伐株数五倍原地补种树木株,并保证存活率,至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为止;逾期未履行的,应承担代为恢复的费用人民币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判决书抄送县林业局,并联合林业局对三报告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当事人吴某某、沈某某、龙某某拟于年春在原地补种树木棵。
  :1、践行生态修复理念。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了当事人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共贏。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同时,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2、探索生态修复执行一体化模式。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专业评估意见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费用,并通过实地走访、诉前会议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就补植复绿、相关费用、认罪认罚、监督执行等具体事项达成共识,探索建立"刑民、行*一体化"执行监督模式,以保障该案生态修复民事责任落实到位。
  3、积极的教育意义。该案的成功办理,向旁听群众和社会公众宣传了林业法律法规,倡导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的环保意识,同时引导相关部门依法严格履职,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让家园天更蓝、水更清、树更绿。案例六*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捕捞生态修复公益诉讼
  :年5月,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永琪、*永明、李晓平在江口县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的闵孝河新寨河段,采用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同日凌晨4时许,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渔获物条及电瓶等工具。经江口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和江口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告人*某某、*某某、李某某捕捞的渔获物共计条,总重量40.16千克,价值人民币元,其中捕获的小口百甲(23.62千克)、*颡鱼(0.千克)是太平河闵孝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品种。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了闵孝河生态环境和资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元。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被告人*某某、*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可能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于年5月23日立案。年5月25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公益性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征询三被告人,年5月28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年7月8日向三被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年7月9日,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向江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费共计人民币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请求判令三被告人共同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经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大量捕捞渔业资源,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及社会义务。遂判决:1、判决三被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三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资源经济损失赔偿款人民币元;3、三被告人就其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向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公开赔礼道歉声明;4、三被告人承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0元。 :1、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对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锦江河水源地的保护,有力地保护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免遭损害。
  2、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使被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了生态修复、司法鉴定费用以及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既创新了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又起到了打击震慑破坏渔业资源的目的,实现了办理一件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目的。

贵州省森林公安局发布《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阻击战,坚决阻断可能来自野生动物的疫情传播源和传播途径,助推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近日,贵州省森林公安局发布通告:

一、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下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

(二)非法经营、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三)非法收购、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非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五)窝藏、包庇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鼓励广大群众踊跃向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检举、揭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将严格为其保密。

三、对检举、揭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由森林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奖励。四、敦促涉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五、凡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予以公开曝光。来源:铜仁检察铜仁公安

邮箱:ssfjxx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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