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实施方案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食品安全,根据《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厅省农业厅省食药监局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印发江西省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粮发〔〕7号)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赣发改粮食[]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1.本方案所指超标稻谷,是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四等及以下的稻谷,由县粮食局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2.超标稻谷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原则。指定县粮油收储公司、大众山国家粮食储备库承担辖区内超标稻谷的收购任务。
3.县粮食收购协调小组要及时掌握本地区超标稻谷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并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确保口粮安全”的原则,决定是否启动、何时启动超标稻谷收购。
二、收购处置
1.定点收购。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粮油收储公司、大众山国家粮食储备库负责全县超标稻谷的收购、储存、销售等组织管理工作,收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收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
2.收购执行区域及时间。收购执行区域为我县存在超标稻谷产地,执行时间为全省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期。
3.收购价格及资金来源。如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超标稻谷的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质价标准执行,收购资金由崇仁县粮油收储公司、大众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向农发行崇仁县支行申请地方调控粮食收购贷款解。如不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超标稻谷的收购价格由县级粮食行*管理部门牵头,财*、发改、农发行等部门配合,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根据超标稻谷的质量、市场等因素,共同协商,依质分类,经县*府同意后一次性确定(指同一质量等次的超标稻谷收购价格),并逐级上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厅、省发改委备案,所确定的超标稻谷的收购价格和数量,作为农发行发放地方调控贷款的依据。
4.县粮油收储公司、大众山国家粮食储备库要与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和保管合同,县粮食局、县财*局、县农发行作为监管单位须对合同进行审核并签章。粮食收购开始前,县粮食局必须对指定企业进行空仓核验,留取现场影像资料并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要对收购启动前的其他稻谷进行锁定,固定拟收购仓房,严禁擅自调整仓房和篡改仓号,仓外要有明显标识。
5.指定企业按照确定的分类质价标准,在收购时必须分别对稻谷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超标稻谷必须专仓储存,镉含量0.2-0.4mg/kg(含0.4mg/kg)与0.4mg/kg以上的超标稻谷须分仓储存。超标稻谷应当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6.相关部门在收购工作中要向农民做好解释工作,正面引导舆论预期。县粮油收储公司、大众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及其收购网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不得压价收购;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规范收购环节操作程序,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确保不出现先购后转、“转圈粮”等违规行为。县粮食收购协调小组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售粮对象的稻谷来源进行登记和甄别,确保收购本地生产的稻谷。
7.在超标稻谷收购执行时间内,收购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按照核定的价格和数量向指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含收购价款和50元/吨收购费用)。县粮油收储公司、大众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到边销边还(贷款)、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8.收购期间,县粮油收储公司要派员驻库监管,县粮食局、县财*局、县农发行要履行监管责任。
9.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稻谷由县粮食局、县财*局和县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质量、食品安全情况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验收结果报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厅、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备案。
三、销售处置
1.超标稻谷处置须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式交易市场进行分类销售。超标稻谷的销售价格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府确认。
2.对镉含量超标的稻谷,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类处置,严格监管。
3.超标稻谷的销售出库,县粮油收储公司、大众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应报县粮食局、县财*局和县农发行同意。超标稻谷销售时,县粮油收储公司、大众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必须提供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稻谷。
4.临时收购的超标稻谷由县粮油收储公司、大众山国家粮食储备库负责及时组织销售,自收购入库起一年期内必须销售完毕。
5.超标稻谷购买企业必须向县粮食局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的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如违反规定由购买企业承担一切责任。
6.购买企业所购买的超标稻谷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不得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不得改变用途。购买企业要建立专账、专表,记录检斤、接收、入库、储存、加工、销售等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购买企业加工的产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后方可销售,购买企业须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7.县粮食收购协调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稻谷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对超标稻谷承储企业及购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8.临时收购稻谷的盈亏(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等)由县财*负责。出现亏损的,由县财*列入预算或从其他渠道统筹解决。
四、*策措施
1.县粮食局是超标稻谷收购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超标稻谷收购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销售出库,以及按时归还农发行临时收购贷款本息负总责。
2.县粮油收储公司、大众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案的各项规定,对收购超标稻谷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负主体责任,不得进行抵押、质押。凡发现虚报冒领、以陈顶新、新陈掺混、“转圈粮”、先购后转或低收高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府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后,核减指定企业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其费用,将指定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指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收储库点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敏感数据保密工作。各地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府报告。
五、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粮食收购工作组织领导,推进粮食收购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崇仁县粮食收购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粮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发改、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农发行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由粮食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来源:崇仁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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