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是崇仁县公益志愿者协会,简称崇仁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组成并经崇仁县民*部门登记备案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帮助他人,服务社会,传播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本协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本协会的口号是“巴山宝水,你我家乡,爱心公益,情系崇仁”。
第四条崇仁县民*局是本协会的主管单位,崇仁县民*局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江西省崇仁县县府东路3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改善社会风气,培养公众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促进个体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者服务。
(三)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帮助及志愿者服务。包括助学、敬老助残、便民服务、环保、*策法规宣传、爱心募捐等等。
(四)组织规划本地志愿者活动,招募、培训志愿者,宣传、推广志愿者精神。
(五)开展与其他县市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注册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其他制度;
(二)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从事的志愿者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注册正式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入会注册申请表,
(二)填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参加志愿者新人培训或公益活动,逾期需重新申请;
(三)活动时间需满20小时或参加志愿者活动满3次;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放志愿者手册,服装(自费)、志愿者证。
第十条注册正式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获得志愿者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在本协会选举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享有参加志愿者评比表彰并要求得到公平、公正对待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推荐会员;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志愿者服务证、服装及标志,本协会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无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志愿者服务证公告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四条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本协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团体形式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决议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协会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的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二)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本协会重大事务;
(三)与监事会决定本协会会员资格的取消;
(四)决定本协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罢免、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会长职责:
(一)会长是本协会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志愿者协会和全体志愿者,对内为志愿者和全体成员负责,全面处理本协会各项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小组工作会议,制定会议内容及议程,引导督促开展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行使会长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崇仁县公益志愿者协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当选。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成员和秘书长等各机构负责人开展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定期检查审计协会账目;
(四)受理社会各界以及内部成员对志愿者成员的投诉;
(五)对于违纪的成员按相关规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由秘书长、秘书组成,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职责: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协助会长制定有关计划并开展工作;
(二)安排志愿者办公室日常值班事务,召开每月一次的例会并做好会议纪录;
(三)起草有关议案、报告和总结;
(四)协调和指导各个小组进行志愿者工作并收集工作建议。
第三十条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的路线、方针、*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本协会监事会、主管单位、民*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协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局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和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民*局核准。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民*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会徽与会旗
第四十条本协会会徽是由志愿者标志以及中文“让崇仁县公益志愿者协会”组成的图案。会旗以红色为主色,以会徽为主图案,配以“崇仁县公益志愿者协会”及其宗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修改后经年10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报名方式:
1、
2、现场报名:崇仁县国土资源局楼下鸿源广告店内领取报名表,填报相关信息
爱心乐捐爱心账号:
户名:崇仁县公益志愿者协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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