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于年12月31日前在本县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地方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