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史之乱后,藩镇林立,割据混战不断的情形下,军队纪律愈发严格。随意诛杀将士与恢复法外酷刑的措施,也使得军队上自中央,下自地方军队的上下级关系较为复杂,因而军乱不断。唐王朝因为自身的衰落,对拥兵自重的地方军阀的处置,往往呈现出反复性的特征。此外为了炫耀武力和震慑叛乱,唐末地方势力通常会迎合中央政府,向其献俘,不同的烦人也会被斩杀于不同的场所。
一、军纪执行的反复、随意性以及对官僚阶层的维护
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的局势日趋紧张。投敌或逃跑不断发生。因而军纪的执行就尤为重要。至德元载,“新平太守薛羽弃郡走,太子(唐肃宗)斩之。是日,至安定,太守徐榖亦走,又斩之”。又“有大将六人,官皆开府、特进,白巡以兵势不敌,且上存亡不可知,不如降贼。巡阳许诺。明日堂上设天子画像,帅将士朝之,人人皆泣。巡引六将于前,责以大义,斩之”。
可见在安史叛乱时期,将领违反军纪的行为仍然会遭到严惩,而且皇帝或军事统帅也坚持执行军纪。然而在唐代后期,军纪的执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唐代对于官吏的犯罪有着相当的维护;在军队内部将士的违纪行为,一般都实行从严从重的原则。
不过这些规定也有回旋的余地,毕竟军队中的将领阶层也是属于国家官僚体系中的一部分。武职官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国家的国防安全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而唐代晚期武职官员的整体社会地位得到了社会重视,武将阶层特别是各藩镇节度长官手中皆掌握大量的军队,这些军队对唐代中央政府效忠与否,决定于军队统帅个人的取向。
因而唐代中央政府在对待武职官员犯罪,特别针对军队中带兵将领的违纪甚至叛乱行为所采取的措施较为复杂,而且多带有随意性。唐代宗广德元年,朔方节度副大使、河北副元帅仆固怀恩因与河东节度使辛云京产生矛盾,因而勾结回绝发动了长达三年的叛乱。对于刚平定安史叛乱的唐王朝来说,又是一个重大的打击。
所幸仆固怀恩病死,加之叛军内乱等原因,叛乱最终平定。在整个事件中,唐代宗始终认为仆固怀恩受人蒙蔽,并非有意叛之,因而多次下诏优待怀恩。唐政府对仆固怀恩这样的高级将领的叛乱行为的惩治,很明显不符合唐代律令中的“谋逆皆斩”的规定。
其后的唐德宗时期,对于河朔地区又因处置不当导致河北地区连兵叛乱的情形。朝廷出兵讨伐却连遭打击,酸成更大的兵祸。为了全力对付威胁更大的朱油:,唐德宗听从陆贽的意见下了一道“罪己诏”,阻止了河北地区兵祸的蔓延。就事件本身来说,河朔地区属于叛乱行为,但是却因“实力问题”而得到赦免;力主平定藩镇的唐德宗却背负了罪名,滑稽的背后却彰显了唐代后期藩镇势力的强大。
唐代中央对待藩镇割据势力,特别是节度使将领反覆无常的叛乱行为,采取了灵活的措施。能平定就平定,不能平定就暂时姑息。这种处罚地方藩镇将吏的违纪行为,很明显的带有随意性和反复性。国家的法令在军事实力面前是虚弱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只有在国家实力强大、军队等暴力机关健全而且稳固的情形下,法令才能得以贯彻和实施,否则国家法令就是一纸空文。
在唐代后期,对军队中的违纪行为,特别是武职军官的犯罪行为,多所采取赦免措施。对官僚阶层多所维护,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唐代前期对于将吏违纪所釆取的“白衣自效(即戴罪立功)”等措施仍然采用,严重阻碍军纪的执行。“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当死。上以其善用炮,壬辰,敕免死,以白衣于陕郡效力”。
虽然其后众大臣反对这种有损国家法令的行为,但唐肃宗不为所动,仍然使用有一技之长的王去荣。可见在战乱的非常时期,国家的法令政策也随着具体情况而变化。唐代后期军纪执行对官僚维护的一个特例就是“铁券”大量出现,对唐代军纪的执行影响很大。
然而将领获得铁券却多意味着朝廷与所赐官员的矛盾在加剧,唐末军阀李怀光收到铁券,己经认识到朝廷对其赏赐铁券就意味着朝廷认为自己是叛乱,所以扔掉铁券。其后,李怀光兵败被杀,铁券也没有起到免死的作用。纵观唐代后期对武职官员赏赐铁券的行为,虽然在名义上授予受赏赐者予以生命权的保证。实际操作中,凡是有碍皇权稳固者也大多诛杀,铁券在一定程度上也仅仅是起到形式上的作用。
纵观唐代后期军纪的执行情况,不难发现:国家或军队的法令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有了回旋余地,军纪执行与否完全是军事实力的体现。唐代后期各藩镇节帅豢养大量的军队,成为维护和巩固私人实力的工具。国家在镇压叛乱活动中对军纪的执行忌惮地方势力,在实际的执行操作中反复且随意,军纪的执行严格控制在可行范围内。由此我们也可以得知,唐代后期军纪执行的松散,正是国家实力衰弱在军队中的体现。
二、唐代后期军纪执行死刑的场所
对于军队中将士违纪的行为,特别是触犯极刑,就要执行死刑。一般来说,执行死刑分战时死刑与战后死刑。战时死刑一般由军事统帅专擅,负责维护和执行军队中的死刑。唐代后期行军作战中,统军将帅惩治将士违纪多采取军中即刻斩杀。
“河东节度使王承业军政不修,朝廷遣侍御史崔众交其兵,寻遣中使诛之;众侮易承业,光弼素不平。至是,敕交兵于光弼,众见光弼,不为礼,又不时交兵,光弼怒,收斩之,军中股栗”。又“左武锋使仆固怀恩之子扮别将兵与虏战,兵败,降之;既而复逃归,怀恩叱而斩之。将士股栗,无不一当百,遂破同罗”。
由以上材料可知,在具体的军事战斗中,违反军纪被处死的将士一般即刻在军队中行刑。这样既保证了军纪得以维护,又对其他将士有深刻的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凝聚了部队的向心力与战斗力。战后死刑即战争结束后,对于违反军纪的将士或抓获的叛乱之人,一般都押往京城长安经过审讯或不审讯,押往刑场执行死刑。
唐代长安城执行死刑的场所大致有两处,分居长安城东西两市附近。辛德勇先生曾考证了唐代东市执行死刑的场所为狗脊岭,即东市西北角与崇仁坊相交的高坡上气赵望秦先生也曾考证了唐代西市刑人之地独柳树的位置,并撰文指出了独柳树为唐代后期新出现的刑场,而且分析独柳行刑在唐代后期的重要影响
从唐代长安城东西两市执行死刑中的施行对象来看,军人被处死占据多数。大多数人认为:唐代后期东西两市处斩犯人依据的是犯人身份的不同而选择的;东市处斩一般性军人犯罪,而西市是处斩重要政治犯或者重要军人犯罪的场所。
但其实,唐懿宗咸通元年,威胁唐王朝南方安定的裘甫叛乱被平定,裘甫被押往京师长安,并处斩于长安东市。像裘甫这样对于唐王朝统治有着严重威胁的罪犯应该被押往独柳树执行死刑而不是在东市(狗脊岭)。而西市独柳树刑场同样也处斩过并非重大政治犯的犯人。
唐德宗贞元十五年,明州镇将栗镗因为擅杀刺史卢云,被浙东观察使裴肃在台州擒获,押往京城并斩于独柳树下气同样从罪犯身份来考虑,栗镗作为一个小小的镇将,是没有资格在独柳树下被施以极刑的。
唐代后期中央处死罪犯(包含军人)场所的真正选择,不是以犯罪之人身份高低不同作为依据,而是以是否遵循国家礼仪制度为前提。没有经历献捷礼仪的两市随意斩杀;经历献捷制度的则多处斩于西南城外的独柳刑场。
纵观唐代处死军人场所,特别是战后专门押送犯人至长安城处斩经历了变化。唐代中央在国家实力衰弱,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松散的情况下,特别需要惩戒军人犯罪,维护国家礼法权威,以达到“示众、惩戒”的目的。
三、总结
唐代后期自安史之乱发生,军队纪律相比唐代前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重要的律法条文废弃,严厉而残酷的军令逐渐取代了民事法律成为法律的依据。唐代后期军纪的变化表明,国家及军队实力严重削弱之际,维护和执行军纪,是巩固和保持国家安全的保证。然而在实际中,军纪贯彻与执行,完全取决于皇权或军队统帅的个人意志。这也说明了在律令制特别发达的唐代,人治还是高于法治。维护和保持有效的军队纪律,在于执行之人的选择而非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