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停业,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年10月26日裁定终结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原标题:《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公告—()赣破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