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报道了崇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县商贸中心查获一起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现该案已查明。
年8月9日凌晨4时许,从事生猪贩运、销售的屠夫吴某某(男,50岁,崇仁县人)将之前从外地贩运过来的一车生猪拉到县屠宰场宰杀车间。在准备将生猪送流水线宰杀时,吴某某发现其中一头生猪疑似染病倒地濒死,随即打电话通知其合作伙伴周某某(男,50岁,崇仁县人)、王某某(男,51岁,崇仁县人)赶到屠宰场。三人经商议后,决定将此疑似染病生猪宰杀并销售,并当场将生猪杀死送往宰杀车间流水线。宰杀车间工作人员经发现此死因不明的生猪后,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告知吴某某等人,死因不明的生猪不允许宰杀并流入市场销售,必须做无害化处理。此时,因当前猪肉价格持续上升,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吴某某等人拒绝听从屠宰车间工作人员的劝阻。现场工作人员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向当天值班的屠宰场领导报告,并通知畜牧水产局的兽医和检疫人员到场。畜牧水产局兽医、检疫员经认真检查,将该生猪疑似患病情况告知吴某某等人,并现场再次进行了相关法律政策的宣讲,要求立即对该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该生猪从流水线挂钩上取下。吴某某等人看到了屠宰场与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处置的的坚决态度,三人经商议后擅自决定将该生猪拖运到离屠宰车间较远的生猪贩运栏门口空地上,用随身携带的杀猪刀进行宰杀,并在该生猪未取得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检疫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猪肉分割带走送往市场上出售,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即报警。
为稳定生猪市场,防控“非洲猪瘟”等疫病,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切身利益,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公安、农业农村、市监等部门联合下文要求对屠宰、销售病死猪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接到报警后,为避免问题猪肉流入市场,威胁全县人民的食品安全,石庄派出所一边迅速将涉案违法嫌疑人吴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传唤到案并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另一边在县畜牧水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下,对部分已经流入市场的猪肉立即开展跟踪走访和回收工作,及时对尚未出售的问题猪肉进行扣押。经多方努力,问题猪肉得以及时回收并第一时间作无害化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人吴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崇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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