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狱
有关刑部狱,武则天时依照《周礼》改刑部为秋官,故又被称为“秋官狱”。其相关资料相当少,研究者对于刑部狱是否存在莫衷一是。万岁通天元年虽然下诏废除,但是刑部狱依然继续存在着。关于刑部狱的位置,应在刑部内。根据宋敏求《长安志》,刑部位于皇城承天门街东面第四横街之北。该街区中央是尚书都省,
所以天宝六载,李林甫、王鉷等告杨慎矜谋反事件,《旧唐书》记载“玄宗震怒,系之于尚书省”。其言系之于尚书省,即是由于刑部位于尚书省中,刑部狱又位于刑部中的缘故。
武则天画像从万岁通天元年十月十一日颁布的敕文可知,“仙台置狱,甚为非宜。今欲总撤疏罗,宁可别施囹圄?其秋官狱即宜除毁”。所谓仙台置狱即是在尚书省内的刑部狱。当时曾经废除,其后又复设,重新设立的时间史籍不足征。
刑部执照不过,五代后晋高祖时期,可能刑部还设有监狱,其“卹囚敕”要求“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或有系囚染患者,并令逐处医博士及军医看候”。按照语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京诸道州府应指其监狱,必须清查监狱中健康出问题的囚徒,或可作为刑部狱存在的旁证。
刑部执照徒坊
除了以上各监狱以外,唐代长安城尚有徒坊。有关徒坊制度,过去似乎没有人论及,其史料同样也相当少。杜佑《通典》谈到监察御史时,提到其分为左右巡,“以承天、朱雀街为界,每月一代。将晦,即巡刑部、大理、东西徒坊、金吾及县狱”。监察御史每月月底需要巡行刑部、大理、东西徒坊、金吾、县狱等监狱。本条史料可能与《新唐书》“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有关。雷闻对《天圣·狱官令》宋条的唐令复原研究,
监察御使腰牌“每月二十五日已前”需要登录其资料交付刑部,就日期与规范内容而言,两者本条史料可能与该条令文有关。同时,该条史料也显示长安城中的监狱空间非常多,除了大理、刑部、长安万年县狱以外,还包含东西徒坊、金吾等,其中县狱与金吾狱将放在地方监狱部分讨论。
其中,东、西徒坊史料不多,详细位置也不可考。其应该是长安城中收禁徒刑囚犯的空间。
监察御使腰牌不过,根据《长安志》长安城中的徒坊可能不只有东、西徒坊。永宁坊西北隅有裴炎宅,裴炎在嗣圣元年主张政归睿宗,触怒武则天,被斩于洛阳,其宅籍没。《长安志》的注说裴炎宅“炎死后没官,后为徒坊”。裴炎宅是否就是东、西徒坊?已不可考。不过徒坊不一定在皇城区内,可能设在坊里之内,以此思考《天圣·狱官令》复原,或有可以阐明之新意义。雷闻根据《唐六典》的“刑部郎中员外郎”、《旧唐书·刑法志》等,复原为“诸在京诸司见禁囚,每月二十五日已前,本司录其所犯及禁时日月,已报刑部”。所谓“在京诸司见禁囚”一般注解没有特别申明,据上述御史巡行东、西徒坊史料,可知在京诸司可能包含刑部、大理、东西徒坊、金吾、县狱等监狱。
御史台精舍碑从以上中央监狱空间的设立过程,呈现在司法权争夺的过程中,设立监狱空间可以看做一个标志。当御史台设立御史狱后,逐渐侵蚀了大理寺与刑部的司法审判权,也形成三司会审的制度。代宗朝时,鱼朝恩在北军置狱,渐渐从一次次的事件中侵夺南衙的司法权。自贞元年间,凭借宦官权势的发展与内侍狱空间的设立,北司侵夺了御史的虑囚之权。可能在宪宗年间,南衙已经无法抵抗北司对于司法权的侵夺。当北司违反唐代体制,关押犯人于内侍狱时,也只能已回归体制为理由消极抵抗。
金吾狱
有关金吾狱的史料不多,其理据为杜佑《通典》提到监察御史左右巡以“承天、朱雀街为界,每月一代。将晦,即巡刑部、大理、东西徒坊、金吾及县狱”。长安城中,金吾卫正好在承天、朱雀街左右,分为左、右金吾卫。左金吾卫位于崇仁坊,《长安志》论及崇仁坊西南隅玄真观时,注曰:“西北隅本左金吾卫,神龙元年并为长宁公主第”。因此,左金吾卫迁到永兴坊。
《长安志》:“西南隅左金吾卫”,注曰:“神龙中,自崇仁坊徙”。至于右金吾卫位于布政坊,《长安志》提到布政坊“东北隅右金吾卫”。至于金吾狱设于左金吾或是右金吾,抑或两者皆设,目前已经不可考。
有关金吾收禁人的史料不多,如《新唐书》提到宰相杨炎
可见金吾卫甚至还有吐蕃囚犯,至于吐蕃囚犯因何事入狱?为什么囚于金吾?是否符合贯属京师者?由于史料不足,已经不可考。
就以上考察而言,金吾确有收禁犯人,但由于史料缺乏,详细情形已经不可知,就算是案例也仅有上述两例。
京兆府狱
京兆府狱为唐代法制内的地方监狱,在《新唐书》提到“凡州、县皆有狱”。京兆府狱应该设置在京兆府廨内,根据《长安志》,京兆府廨位于光德坊中,光德坊“东南隅京兆府廨”。在贞观年间,京兆府称为雍州,同样设有监狱。如玄武门之变时,李世民为雍州牧,高士廉为治中。“士廉率吏卒释系囚,授以兵甲,驰至芳林门,备与太宗合势”。其系囚就是雍州府廨中的囚犯。高士廉武装囚徒,充作一支武装力量,协助李世民发动玄武门之变。
此外,京兆府狱收禁囚犯,在史籍上有一些案例。如安史之乱平定后,肃宗令
其中,府狱应就是京兆府狱。又如同昌公主案,唐懿宗迁怒医官“以待诏韩宗绍等医药不効,杀之,收捕其亲族三百余人,系京兆府”。而且“两家宗族,枝蔓尽捕三百余人,狴牢皆满”。以上两例都是京兆府设置监狱,收禁人犯的证据。从同昌公主的例子可知,京兆狱大概可以容纳三百多人左右,与大理寺的容纳人犯数量相同。
根据唐代编制,
不过,这些吏员都是色役。虽然不如官员有较大的实权,但依然在管理囚犯上有其威严。如方士柳泌因事系于京兆府狱:
此处狱吏与府吏,可能就是管理监狱的这些色役。从上述史料中,可以窥知他们有管理囚犯严格,也负责防范囚犯脱逃。不过,京兆府狱的管理,不仅是这些胥吏的责任。宣宗以后,京兆尹督导府狱之责加重,《东观奏记》记载:
其中,递院可能是指递铺,为一种晚唐渐渐取代驿站功能的公文传递体系。可知京兆尹有管理京兆府监狱的责任,必要时需要负责。崔郢任京兆尹时,因囚犯逃狱事件,自此不得离府,以加强监督府狱的功能。
县狱:
唐制“凡州、县皆有狱”,长安城以朱雀大街为界,街东为万年县,街西为长安县。于城中里坊设有县廨,长安县廨位于长寿坊,其“西南隅长安县廨”。万年县廨则位于宣阳坊,其“东南隅万年县廨”。两县狱应该位于县廨中,有时又被称为“赤县狱”。例如长孙昕殴打李杰后,“须臾,金吾及万年县官并到,送县禁之。昕妻父王开府,将二百骑,刼昕等去。杰与金吾万年,以状闻上。奉敕断昕杀”。本条史料可见案件应该是在街东发生,才会由万年县官负责处理。并且“送县禁之”,故推断监狱在县衙中。同时,如同陈登武的研究所注意到的,长孙昕可能贯属京城,所以送县禁之。
县尉印鉴其监狱管理人员,如前面京兆府狱所论,有典狱、问事、白直等色役。县尉在长安、万年县监狱管理中,也扮演重要角色。如窦参为万年县卫,最后窦参坐贬江夏尉。其时间点为“将夕”,可知为黄昏。地方官应该是在晚衙录囚。李商隐担任弘农县尉时,诗句也写到:“黄昏封印点刑徒,愧负荆山入座隅”。可见点录刑徒的时间应该都是在黄昏。窦参为同事代班,录囚没有确实,发生逃狱事件,县尉在县级监狱有相当的职权。
此外,大历十年发生的回纥首领赤心劫囚案也相当有趣,其事情经过可见《旧唐书》:
唐代市有市吏管理,市吏有部份的司法管辖权。《天圣·狱官令》:
但是在京市应该送大理寺,却送至万年县狱。大理寺位于皇城中,万年县廨邻近东市,且位于京城区。本案可能是考量到距离,暂时收禁。其首领赤心听说其部下被收禁,由鸿胪寺前往县狱劫囚,并且砍伤了狱吏,赤心劫囚的案例也加强了万年县狱位于万年县廨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新唐书》《地狱·法律·人间秩序:中古中国宗教、社会与国家》《长安志》《旧唐书》《唐大诏令集》《全唐文》《天一阁藏明钞本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唐籍坊考》《长安志》《通典》《旧唐书》《东观奏记》《中国史研究》《朝野佥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