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九江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第三水厂(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九府文〔〕2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万载县中心城区(三十把水库)水源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47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我市部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的请示》(宜府文〔〕49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上饶市德兴市盘石山水库—双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字〔〕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吉府字〔〕8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崇仁县2个农村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85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广昌县(杨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九江市中心城区第三水厂(长江)、宜春市万载县中心城区(三十把水库)、上饶市德兴市盘石山水库—双溪水库、吉安市安福县二水厂扩建工程(泸水)、吉安市安福县二水厂扩建工程备用水源地(东谷水)、吉安市峡江县备用水源地(移山水库)、抚州市广昌县备用水源地(杨溪水库)7个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同意新划定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等15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二、九江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三、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年3月17日
丨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