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手足癣好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cjzz/210119/8604561.html本文是通识核心课程“中国传统官僚*治制度”课上的优秀课程作业,作者是社会学系的胡雨蝶。本文在北大通识核心课优秀作业评比中,获得“系列一:人类文明及其传统”部分二等奖。
在本文中,作者从魏晋南北朝时期特定的时代背景出发,介绍了中国官僚制度的前世今生。
魏晋时期,社会动乱,世家大族借机扩大势力,逐渐奠定了自身在经济、文化、*治方面的特权基础并得以沿袭,构成官僚*治的雏形。这种*治形态对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后续制度基础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使得魏晋时期成为中国*治制度进入“中世”的开端。
Vol.
优秀作业
层级之上,制度之外
——浅谈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僚的特权化趋势
胡雨蝶
社会学系
摘要:魏晋南北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不断动荡,最为复杂的时期,在其探索与过渡中为后世留下了许多独创性的实践。其中,官僚士族的壮大以及伴生的*治、经济甚至司法权的特权化是这一时期统治阶层的主要变化特点,也极大重构了当时的社会生态。本文将首先介绍官僚特权化的表现与演变结果,并探讨其对社会*治与社会风气的有利以及不良影响,并引申到其对隋唐的深远作用上去。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官僚特权;隋唐时期;制度基础
一
官僚发展的起点——时代背景
1.*治背景
自东汉末年的*巾起义后,*阀混战使得汉帝国解体,之后的三国鼎立更是加剧了连年不休的战争。公元年,西晋统一全国,然而对内面临着永嘉之乱的威胁,对外面临着五胡十六国、北齐、北周以及拓跋魏的压迫。统治地盘的割裂与*权的分化,使得魏晋南北朝各时期的实际统治力量削弱,人口也从东汉后期的余万降低到不足万,且本就贫匮的人力与物力资源也随着战争不断消耗。在濒临殆尽时,*权的统治基础便不复存在,因此也引发了魏晋南北朝频繁的*权动荡。北魏存续了年,两晋也不过年,这些短暂的*权远逊于先前汉朝的四百余年。
在这种风雨飘摇的*权统治下,统治者不得不笼络世家大族出身的官僚集团。他们作为特定地区拥有极高声望的士人,在当地有一呼百应的统治力量。为了将其收入麾下,*权往往给予其以高官显爵,这就构成了特权的制度基础。
在这种前提下,有必要探究使官僚权力在地方兴盛的时代因素。汉武帝开始的“乡举里选”察举制将大权交给德才兼备的贤士,构成了沈约所言“以智役愚[1]”的*治局面。因此,才识代替了贵胄成为控制的主要力量,豪强地主的力量因此遭到抑制。
但土地兼并的推进使得豪强地主所有制不断发展,新的大土地所有者也在此过程中不断涌现。依靠察举制的显贵官僚与原有的地方豪族在此过程中不断攫取土地利益,形成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2]”的局面。而东汉后期王权的逐渐衰微,使得其并无余力限制这种风气,反而催长了大批既拥有土地又身居要职的高官权力。这种显赫的*治与经济力量,进一步倒逼大量失地农民前来依附,于是官僚豪族成为了一方领袖,在战乱时甚至可以聚集成千上万的宗族宾客以自保,成为了影响*权的主要势力。
魏晋南北朝时期门阀士族
除了官僚系统在地方上的广度延伸,官员数量的增加也使得此群体力量不断增强。西晋时已有三省制的雏形:尚书令与尚书仆独揽大权,中书省设中书令、中书监;门下省设侍中长官,并又设散骑常侍、给事中、*门侍郎。三公则保留了虚职。此后,各朝代大多在延续此制度的基础上稍加变更,这导致中央的行*层官员不断扩大。地方上,魏晋南北朝时期依然沿用州、郡、县的官制,但州郡的数量泛滥,部分州为*权分据之便,设有一州之职,导致机构与人员的冗余。东晋为南渡人口侨置的州、郡、县,也导致对地方官员的需求增加。为减轻地方对中央的威胁,中央在州之上设立了提督,后来发展出行台制,以尚书台之名行使地方职权。然而,为了求得统治阶层的内部稳定,皇朝*权对各级官员势力的发展也大多采用放任态度,官员数量的增加已成为了不可逆趋势,并在扩充整体力量的同时向中央要求更多的特权利益。
2.理论背景
钱穆先生曾在《中国文化史导论》中指出,家族为中华文化最重要的柱石,中国文化也由此而生。而由于劳动力需求、战争扩大以及生理等多方面原因,家庭成员的内部关系并不平等,父子、夫妻之间产生了严格的差序结构[3]。这种原则扩展到社会,也体现为不同阶层的人所拥有的权力与地位并不平等,并构成了特权的基础。
中国古代讲求的“以礼统法”正是特权化的体现。“礼”奉行“亲亲”、“尊尊”,认为人与人在血缘上有亲疏远近之别,在地位上也需划分上下尊卑,且这种不平等应被天然接受。体现在统治格局上,贵族官僚凭借与皇帝的血缘关系或是身份地位享有免除赋税、徭役、荫庇亲属甚至世袭官爵等一系列特权,并在“礼”这种强调人天然应遵循等级差别的秩序下成立。“儒家认为存在于家庭之中的亲疏、尊卑与长幼与社会中贵贱上下的分异同样重要,两种差异为维持社会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会秩序,为上述两种社会差异之和。[4]”而为了构建这种社会秩序,国家也制定了适用于各阶层的礼法制度。以“法”为例,《治安策》中贾谊提到“故古者圣王制为等列,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师小吏,延及庶人,等级分明[5]。以及提到“赐死而亡戮辱”,认为刑罚需要以保障贵族的人格尊严为基础,否则会冲击社会默认的等级秩序。因此他提出,“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这也表明了士大夫对特权阶层的拥护态度。而这并不是无独有偶,早在《周礼·秋官司寇》就针对有权势的贵族官僚提出了八辟之法,进行特殊照顾[6]。而西周也明文规定可以用“放逐”、“赎”等方式替代官僚贵族的原有刑罚,即使在死刑上贵族官僚也可以选择不公开执行,而在家中自杀,以保全名节。此后,虽先秦盛行的法家主张“法不阿贵”,但这只是缩小了特权,在实际操作诸如太子赢驷犯法也只是黔刑了事。汉朝的《具律》则规定:“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春者,耐以为*薪白粟。”汉高祖与光武帝则规定“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7]”的先请之制。这种礼法的特权一直延伸到魏晋南北朝,并通过“八议”、“国子学”、“官当”、“品官占田荫户”等制度建立表现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
3.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
士族门阀制度与魏晋南北朝时期长久共存,并为官僚阶层的特权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并侧面反映了士族力量的强大。魏晋南北朝的大部分官员都出身于士族,高官甚至被其垄断,这种利益与九品中正制是紧密联系的。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九品之制”,由陈群在曹魏时期创立,旨在选拔优异人才担任官员。先前两汉的察举制在东汉与帝安两帝之后被大举破坏,官吏结*营私,士人沽名钓誉,导致“人微地卑者,虽有才美,不入选举”。灵、献时代,“天下兴兵,衣冠士族,多离于本土,欲征源流,邃难委悉[8]”,由于战乱不断,民众纷纷避难逃亡,乡举里选也被迫中断,形成了“台阁失选于上,州郡轻贡举于下,夫选用失于上,则牧守非其人矣,贡举轻于下,则秀孝不得贤矣[9]”的局面。于是建安八年曹操颁布了“求贤令”以选贤举能,后来曹丕在陈群建议下创立了九品中正制作为新的选举制度,“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10]”
创立之初,九品中正制目的是替代汉朝的察举制,形成一套新的选贤举能制度。起初,它的确起到了规避勾结的作用,但随着曹魏后期司马氏集团把持*权,九品中正制也呈现出门第化的特征。郡中正本以德行舆论作为选拔的最高标准,然而正始时郡中正上的州中由司徒选授,使得其权力暗地中已被司徒职务代表的官僚士族集团所掌握,地方与中央统治沆瀣一气,并在进入西晋以后成为了高门大族的主要*治支柱。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州郡中正职务基本被诸如北地泥阳博氏所占据,其子傅抵、孙傅宣、傅畅,始终世袭州中正的职务。《傅畅自序》中有言:“时清定九品,以余为中正。余以祖考历代掌州乡之论,又兄宣年三十五立为州都,今余以少年复为此任。[11]”不仅如此,中央机构诸如大司徒、吏部尚书以及尚书吏部郎也被高门大族充任,这种特征在乌廷玉的《两晋南北朝士族门阀的特征》提供的数据中早有体现[12]。
魏晋南北朝中正不同出身的人数和百分比
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九品选官的主要标准已然成为出身门第。从曹魏后期起,为保证达官贵人得以持续把握官位与权势,各级中正在品评举荐时基本依据被评选者的家世背景,高级官员一般被列为上等,父辈若为小官或无官,则列为下等。青州大中正刘毅就指出,当时的中正评举已经不依靠于才实,而是依附于*利,守道者反而陷入困窘的局面[13]。于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正如赵翼在《廿二史剳记》所言,“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门无寸进之路。选举之弊,至此而极。[14]”从汪征鲁的《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中提到的数据,我们也能窥知一二[15]。
魏晋南朝已入仕的正史传主出身寒门的人数与比例
这种畸形的发展态势使得九品中正制成为了高官贵人操纵的*治工具,也使得士族门阀制度正式成型,甚至“势门童幼多为美官”。因此,九品中正制身为官职显赫家族的*治特权,为其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官职来源,也构成了其在其他方面特权化的基础。
二
贵贱有别的层级——具体表现
1.经济特权
汉末的*巾之乱、董卓之乱后,百姓流离失所,国家的经济基础也不复存在。而魏蜀吴三分天下的局面,很大程度上受到豪族集团以及其统领武装的支持,因此*权也对其势力发展尽量宽容,甚至不仅不搜捕其占据的隐户,还将*府民屯的农民赏赐给他们。曹魏后期的给客制度,给予了公卿以下官员不同等级的牛、客户等等,孙权也下令:“其有人客,皆不得问[16]”,并直接将田客分赐给官僚贵族与功臣。吕蒙就受赐屯田六百人,蒋钦死更是获得“民二百户、田二百顷[17]”。这种将免税、免役的人口赏赐给官僚贵族的制度,逐渐演变为了魏晋南北朝的荫客制,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例如,为了克服曹魏时期屯田客因所受剥削逃亡的可能性,司马昭便在咸熙元年宣称:“罢屯田官,以均*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18]”司马炎也在建晋后宣布罢农官为郡县。统一三国后,占田课田制也逐渐成型。其通过规定官僚阶层各个级别占有的农民以及土地的数量,规定了其可以享受的特权以及应负的赋税义务。这在激励了农民开发荒地,提高生产力的同时,也试图有效抑制豪门的极端膨胀。但荫户制却没有起到预期效果。
唐长孺曾言,品官占田荫客制首先依据官品的贵贱来确定占田与荫客的数量,而“荫”意味着免除徭役[19]。因此,制度缺陷在于此制度只规定了品官享有的免税免役的基本数额,而非最高限额,这使得他们若拥有限额之外的土地与荫客,也可以继续使用。其次,高级官僚享有的特权可以世袭,也就是说即使是没有官品的子孙后代也得以享受特权待遇,这使得官僚经济权的扩张进一步可能。
发展到东晋与南朝时期,永嘉之乱使得南渡世家大族全力经营产业,以夺取财*势力,因此在东晋*权创立后他们就开始兼并山泽,避免在新生*权中倒台。东晋之初,占田制依旧未废除,而江南许多地带还尚处荒芜,这就使得诸多官僚士族开始大肆开发无主荒地,之后开始兼并良田、抢占土地。因此,东晋成帝颁布了《壬辰科》,规定:“占山护泽,强盗律论。[20]”然而这并未起到实际的约束效力,各级官员为保家族势力,依旧争相争夺经济产业。例如谢玄就曾经经营始宁山居,产业规模极大;而刁协之族“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21]”,更是体现了官员的整体经济实力。
此外,与占田制相配套的荫客制也得以发展,晋元帝曾经规定:“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22]”而《隋书》记载,东晋允许荫附的佃客数量甚至比西晋高许多,这也使得其进一步壮大侵夺土地的动力[23]。此后,刘宋*权的明令禁止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只好适度让步,以《占山格》明确官僚可以依据官品高低来圈占山林湖泽,而已经被封占的部分也可不予收回。甚至未占到规定限额的部分,还可以依限占足[24]。自此,东晋的官僚经济特权也得以确立。
时间进入到拓跋氏入土中原后,其为了巩固统治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恢复经济,因此土地兼并问题便显得极为迫切。当时土地呈现“三分天下”的局面:官府占据屯田,鲜卑牧主掠夺牧地,中原官僚地主把持耕地,而百姓则无土地。因此,北魏孝文帝采取了《均田疏》,以均田制重新分配土地,旨在恢复生产与巩固统治。均田制授予各级官吏公田或职分田,然而官僚贵族接受的公田却远远超过农民的授田。例如其规定,“诸宰民之官,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更代相付,各随地给公田,卖者坐如律。[25]”而一般百姓接受的露天,男子仅有四十亩,妇女为二十亩,麻田男子为四十亩,妇女五亩。这些数字的差额,表现出官民享有土地差额极为悬殊。而《魏令》规定,职分公田,官员享有一人一顷,且允许买卖,这就进一步扩大了其特殊的经济利益[26]。北齐北周的均田制进一步规定授田范围扩展到中央官员,而非仅限于地方官。这些官员依靠自己的职务特权,将丰腴肥美的土地据为己有,只给百姓留下贫瘠之田以供选择,在剥削的基础上壮大了自身的经济实力。
北魏孝文帝改革
2.文化特权
汉魏时期,中央教育以太学为主,在“*锢之祸”后,东汉太学衰落。曹魏沿袭东汉,并未大力发展太学,大部分太学生入学只是为了逃避徭役。且这是,官僚世家的教育主要延伸到了私学范畴,因此也没有动力振兴太学。晋武帝于泰始八年下令整顿太学,“已试经者留之,其余遣还郡国[27]”,将七千太学生裁至三千人。在招生门槛上,此时的太学也主要招收品官子弟而非平民,呈现出身份化特征。发展到曹魏期间,士庶界限不断明晰,大官僚子弟不愿意与寒门一同就读,再加以司马氏*权极度依赖于其利益,故而晋武帝咸宁二年为其设置了太学之外的特殊便利教育——国子学。晋惠帝更是规定,只有官品第五以上才能入国学,这样凸显了国子学具有的贵族性特征。
南朝各代,国子学的教育方式也被承袭下来。《宋书·何承天传》道:“十九年,立国子学”,也就是宋文帝时期,国子学得以复立。萧道宣布:“诏立国学”,齐武帝则在永明三年立国学,“召公卿以下子弟”,梁武帝进一步宣布广征生源[28]。这表明国子学已经成为了君主执*期间的认定官僚教育形式。北朝时期,这种分等级、分层次入学的习俗也被延续下来。苻坚设立太学,后秦设国子学,北魏道武帝平定中原之时,也规定三公以下到卿士都应在太学就读。北魏更是规定地方郡学“取郡中清望,……先尽高门,次及中等[29]”。北魏明元帝将国子学改名为中书学,孝文帝于洛阳设立太学、国子学与四门小学,形成了中央完备的官学设置。孝明帝神龟时,规定国子生资格必须为“三品以上”或“五品清官之子”。
国子学以官品决定入学资格,是官僚士族享有的文化特权之集中体现。南齐时,曹思文作为国子助教提出,太学与国学是为了异其贵贱,然而贵贱士庶都需要教学,这才导致了国学与太学都存在。由此可见,贵贱之分的特权思想是促进国子学诞生的主要因素。
国子学的影响使得地方州郡官学也随之效仿,逐渐偏好招收官僚显贵的子弟。例如张轨在任凉州刺史时,“征七郡胄子五百人,立学校[30]”,东晋庾亮也让“参佐大将子弟,悉令入学”,《南齐书》也规定,南蛮园立学需以旧族父祖位评判[31]。这种自上而下蔓延的教育垄断,再加以汉魏之际学校沦废、书籍损毁,多数平民难以使用教材与找到教师来提高文化修养,还面临着徭役、赋税等生活压力,于是原本稀缺的教育资源被官僚豪强垄断,也扩大了与平民的文化分野。
3.*治特权
官僚与百姓在*治上的差别,除了体现在显而易见的官职与俸禄差异上,还体现在司法的区别对待中。官僚不仅可以因为身份更改或逃避刑罚,甚至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司法特权,形成了特定的社会治理结构。
例如,曹魏时期“八议”制度的入律。“八议”指对八类特殊人物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据其身份与实际情况来议定罪行,不能直接使用刑书法令。汉代的“先请”之制就开了皇帝定夺先例,汉安帝针对刘苌的罪行便“不忍致之于理[32]”,仅将其贬为临湖侯。曹魏的世家大族势力壮大,*治*事力量也大大加强,因此魏明帝也以拉拢为主要对待手段,并对官僚权贵减免刑罚。“八议”指议亲、议故、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议贤、议育,这些人物犯罪必须由皇帝与相关官员裁定,而不能直接入刑,而裁定结果一般可以予以减免。由于官员在履行职务时有更多建功立业的机会,因此许多官员也通过八议中的“议功”与“议能”逃脱刑罚。例如魏明帝就因许允为“尚书选曹郎”、“功臣之子[33]”,故而免除死刑。齐王芳也有因父亲为公职而死,而获贬为庶人刑罚的例子[34]。王濬伐吴时违诏不从,但由于立功有赏,故而被诏免其罪[35]。除了议功外,许多官员得以与皇室联亲,因此获得了“议亲”的可能性。例如秦州刺史杜预违抗将*拒绝出兵,本该判西晋适用的死刑,但由于其与公主结婚而得以免死。再例如东晋羊聃在太守任上杀两百余人,但由于为太妃的舅舅,最后被成帝免死[36]。
除了“八议”外,古代官僚贵族之罪还可以用官品或爵位来抵偿。陈顾远先生就曾经指出,这种“官当”制度从南北朝开始,直到隋唐被最终确定。它起源于商鞅变法时创立的*功爵制度,即贵族官吏之罪,只要不涉及谋反,都可以以原有官爵抵偿。而在汉代,“除名”、“免官”也成为了主要的刑名,体现了法律对官爵的优待。这在《功臣表》与《武帝纪》中都有记载。
这种官当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最终成型。《晋律》就规定,“除名比三岁刑[37]”,即官吏犯罪可以选择取消官职,并以此抵消三年的刑罚;而没有官职用以抵消者,只能按原有的规定刑罚行刑。到了北魏,太武帝规定:“王官阶九品,官爵除刑”,而五等列爵也得以将阶当刑两岁[38]。且三年后这些被削爵者只需降原级一等就可以重新封爵。宣武帝时期,官当范围更大,从封邑到散男都有各自的减刑手段。南陈时期则明确,官吏犯罪四年或五年,可凭官职折当两年;犯罪应处三年,也可以折当两年,余下一年可缴纳赎金。如果为公务犯罪或刑期两年以下,只需缴纳赎金[39]。这种赎金与赎刑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保护品官的特权,且其需要的高额金额也使普通人无力承担。因此,这种官僚可直接利用地位或职务脱离于普遍司法的特权,使得“富者得生,贫者得死”,官僚利用其经济特权,进一步获得了*治特权的实现可能。
三
毁誉参半的发展——后续影响
1.不利影响
首先,虽然官僚士族的特权建立于士族门阀制的基础上,但也反过来进一步巩固了士族门阀制度。经济上,官僚士族在*府的默许下“广收八方,周遍天下”,大片荒田被官僚利用制度优势占据,劳动力也因荫庇制度被掠夺。*治上,官僚世家对中正官以及吏部尚书的垄断,以及九品选官以门第家室为标准,使得其获得了高官显职的世袭权,经济基础与地方权力也在积累过程中逐渐增长。例如范阳卢毓为曹魏时期的司空,其子卢钦担任尚书仆射,一直到隋朝,其家族的卢思道仍为大理卿。此外,太原王氏、清河崔氏的官爵也历代保持在五品以上,在诸多家族的把守下,显要的官职再难“飞入寻常百姓家”。且官僚望族的权势受到制度与地方人民的保护,并不会随朝代更迭而变化。祖辈取得的权力与利益,得以使下一代从小时接受的教育开始,到长大的选官制度都朝着高官显职的方向发展,构成了门阀制度的*治基础。而司法上的特权也使得他们得以在犯罪时宽减刑罚,利用八议、当官等制度,大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死刑,这也使得家族力量不会突然在某人身上断绝。而牢狱之灾的减免,使得官僚出狱时不至于丢失原有的资源储备,而是能够寻找时机再起。在教育层面上,教育机构也呈现出特权化的特征,例如国子学只允许五品官以上的显贵子弟入学;甚至地方官学也延续了这种特征。而最高统治者以儒学为基底的统治,也保障了只有官僚集团才有资格接受正统的儒学教育,从而通儒致仕。官僚在儒学的学习过程中,也收到儒家推崇的孝道影响,避免与父母分家分财,增加了家族的凝聚力与持续力量。
这种门阀士族的壮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皇权的影响。一般来说,此两者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如果皇权较强,则官僚集团处于皇权的统治之下并为皇权服务,然而,若官僚以及社会力量脱离了皇权的统治,就可能改变*治权力结构,使得官僚一定程度上凌驾于皇权。例如东晋时期,司马睿在战乱中集结了诸多士族名士以称王,再加以其他官僚士族集团企图分一杯羹,当时的*局呈现出“王与马共天下”的局面。之后诸如“*出多门,权去公家[40]”等记载,也表明了皇权不振的特征。此后,虽然皇族与士族的斗争常有发生,但门阀官僚最终打败了司马氏代表的皇族专权势力。在经济方面,门阀士族也吞没这本该属于朝廷的大量土地与人口,减少了赋役与赋税收入。西晋虽然颁布了“诏禁募客”法令,禁止豪族私自收编国民,还推行“土断”,将流民与侨户确认为编民,将其束缚在土地上为国家提供赋役。但由于门阀士族的阻挠,这些措施开展得并不彻底,收效也不显著。
此外,对于官僚阶层内部来讲,这种特权化并不利于家族长远的能力建设,而是助长了不正之风。由于不管个人学术与*见如何,贵胄子弟都得以进入官场,因此其中也含有混杂了许多不学无术而享受高官厚禄之人的可能。北魏的《停年格》规定,士不分善恶,都可以延续官职规定任期,这导致许多官僚借助权势与门第碌碌无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整体也趋向于道德低落,在其位不谋其*的现象上升。再加以玄学炽盛,士族热衷于浮华、清谈,“宰相皆文义自逸,为世所嗤鄙。”东晋陶侃“家僮千余”,石崇“常令美人行酒,客饮酒不尽者,使*门交斩美人。[41]”这些娱乐使得百姓苦不堪言,但由于司法上的特权,这些官僚贵族并不会受到有威慑力的惩戒,也导致“放长蛇于左右也。”
2.有利影响与后世继承
若要谈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后世的有利影响以及继承关系,需先从南北朝时期的历史“出口”问题谈起。章学成曾言:“学者不可无宗主,而必不可有门户”,田余庆先生也指出,“东晋南朝和十六国历史运动的总体,其主流毕竟在北而不在南[42]”,阎步克先生在《波峰与波谷》中认为北朝才是历史的出口[43]。
而“北朝论”之外也有反对之声。陈寅恪先生就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唐的财**策沿袭自陈,中央财*制度也逐渐南朝化[44]。唐长孺也认为,后世的变化最重要的是对东晋的继承,也可以称之为南朝化。唐在文化上继承了科学宗教,经济上采取大土地所有制,府兵制也来自于北周,但之后采取了南朝的募兵制。因此唐朝的建立正是胡化消失,向东晋传统过渡的过程[45]。钱穆则提出异议,在《国史大纲》中提出:“当时北朝虽以吏治、武力胜过南方,若论文学风流,终以南朝为胜。[46]”其认为,唐太宗是将南方的文学与北方的吏治、武力绾合,造成更高、更合理的*权,换言之,是将北朝的*治制度和南朝的礼乐文化结合了起来。这其实是另一种“北朝主流论”的演绎。
在这些争论的背景下,笔者粗浅地认为,后世隋唐时期的文化继承乃是南北方文化混合交融的产物,这种影响也应从制度与文化的不同方面来辨析。
在文化方面,陈寅恪先生曾指出:“所谓士族者……家学及礼法等标异于其他诸姓[47]”,而儒家的思想也在世家大族的传承中得以实现发展。在东汉时期,一般地主子弟就需要凭借“累世经学”取得“累世公卿”,进入魏晋后,由于下层平民难以依靠读书出仕,也难以获得儒学的教育机会,因此是否掌握儒学文化优势就成了官僚标异的重要区分点。因此在动乱的年代,他们也往往注重保管书籍,且将儒学文化传家看做延续的重要事宜。《颜氏家训》中就记载,“知读论语、孝经者,尚为人师,虽千载冠冕,不晓书记者,莫不耕田养马,以此现之,安可不自勉耶?[48]”他们在学习的同时,也重视皇家大典礼仪,以及编撰注书,为后世的文化传承奠定基础。
其次,以百家谱系撰著为基础的谱牒学也发展兴盛。由于九品中正制后期注重门第,主要由各人家谱决定,因此传世家谱也具有了档案性质,无论尊卑“皆可依案”。然而,为了谋取官名编造家谱或是贿赂官方的行为也屡见不鲜,扰乱了官场秩序。因此*府非常注重由专人进行谱牒的编著,在东晋时期就已有贾弼之潜心研究谱记,并编撰《百家谱》,这也使得传统的宗族制度更加有迹可循,促进了儒家礼法的发展。
此外,唐代均田制以北朝均田制为基础,隋朝也有对贵族品官给予的永业田制,延续了官僚授田制度上的特权;司法上的八议、官当与赎刑制也被隋唐所继承,并明确记入法律;教育上,隋炀帝以国子监代国子学,唐代也对官学入学的等级作出详细划分,宋代的中央官学中,国子学生也由七品以上京官子孙充任,大致沿袭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中央官学传统。
国子监琉璃牌坊
从上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官僚的特权化既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又具有朝廷认可的合法性。其积累的在*治、经济等方面的强大势力,通过官方的认定或是放纵,逐渐也在各方面以特权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在符合了朝代的正统儒家思想的同时,也对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后续制度基础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分析这一过渡时期的官僚特点,就如宫崎市定先生所说:“对历史的最好理解,往往产生于历史分期问题讨论的开始和终结。[49]”看待这一时期官僚的变化,有助于我们了解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史特征——不管是“魏晋封建论”也好,“六朝贵族论”也罢,魏晋南北朝都是一个“进入”中世的开端,也是通过唐宋变革“走出”中世的结尾。研究官僚地位的变迁,也为解释这段时期的各种变迁提供了框架。
注释:
[1]林家骊:《沈约研究》,浙江:杭州大学出版社,年版,第64页。
[2](东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34页。
[3]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版,第51页。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5](东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6]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页。
[7](东汉)班固:《高祖本纪》,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5页。
[8](东晋)葛洪:《抱朴子》卷十五《审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版,第84页。
[9](东晋)葛洪:《抱朴子》,第86页。
[10](唐)杜佑:《通典》卷十四,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73页。
[11](北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12]乌廷玉:《两晋南北朝士族门阀的特征》,《史学集刊》,年第1期,第26页。
[13](唐)房玄龄:《晋书》卷四十五《刘毅传》,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14](清)赵翼:《廿二史剳记》卷八《九品中正》,北京:中华书局,年版。
[15]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16](西晋)陈寿:《三国志》卷五十四《吴书·周瑜传》,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17](西晋)陈寿:《三国志》卷五十四《吴书·蒋钦传》,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18](西晋)陈寿:《三国志》卷四《魏书·陈留王奂纪》,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57页。
[19]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河北:河北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
[20](梁)沈约:《宋书》卷五十四《羊玄保传附兄子希传》,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21]同上。
[22](梁)萧子显:《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23](唐)魏征:《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24](梁)沈约:《宋书》,第页。
[25](北齐)魏收:《魏书》,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26]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
[27](梁)沈约:《宋书》,第页。
[28](梁)沈约:《宋书》,第48页。
[29](北齐)魏收:《魏书》卷四十八《高允传》,第页。
[30](唐)房玄龄:《晋书》卷八十六《张轨传》,第页。
[31](梁)萧子显:《南齐书》卷九《礼志上》,第97页。
[32](南朝)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33](西晋)陈寿:《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尚附子玄传》,第页。
[34]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35](唐)房玄龄:《晋书》,第页。
[36]程树德:《九朝律考》,第页。
[37]程树德:《九朝律考》,第页。
[38]程树德:《九朝律考》,第页。
[39]程树德:《九朝律考》,第页。
[40](唐)房玄龄等:《晋书》卷一百十七《姚兴载记上》,第页。
[41](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汰侈篇》,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页。
[42]田余庆:《东晋门阀*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43]阎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治文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
[44]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
[45]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
[46]钱穆:《国史大纲》,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
[47]陈寅恪:《唐代*治史论稿》,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版,第69页。
[48](隋)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篇》,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页。
[49](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研究》,北京:中华书局,年版,第48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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