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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一学校董事长挪用公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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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是学校的董事长

背地却利用职务便利

多次挪用公款高达上千万元

最终这名董事长获刑!

案件回顾

年9月至年10月期间

某独资民办学校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长沈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未召开董事会议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自批自借方式,指使财务人员将公账上的资金.59元,分多次转到其个人账户或指定转账。

自年10月开始

沈某擅自以学校名义向该学校教职工集资互助款,截止到年9月,沈某通过财务人员转到其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的集资互助款有元。

综上

包括公账上的教职工集资互助款余额元

沈某共挪用公款合计.59元

全部用于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支出及偿还个人债务及利息

至今未归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利用其担任某学校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学校资金.59元,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惩处。

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定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沈某挪用的资金.59元,发还被害单位某学校。

被告人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他称:沈某借某学校公账的

教职工集资互助款元

属于债务转移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二审法院判决

年1月16日,某学校董事会与沈某个人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将学校剩余的15.18亩商业用地交由沈某个人实施第三期房地产开发,土地价格为每亩元,共计元。

按照约定,沈某应当偿还元的教职工集资款,作为获得15.18亩土地开发权所支付的部分费用,该约定并不是同意将教职工集资款元给沈某使用。沈某不但未按期偿还,反而利用职务便利将元互助款转入个人账户使用,至今尚未归还。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沈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律师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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