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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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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赣破申5号

申请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法定代表人:方垒,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吴武明,男,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仁县巴山镇公勇路59号1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6252502。

被申请人: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白鹿镇付家村金锭山脚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

法定代表人:吴佳敏,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吴武明申请,本院于年8月9日作出(7)赣执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审查期间,被申请人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称,1.我公司愿意与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重新达成还款协议;2.吴武明的债务正在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吴武明无权申请我公司破产;3.我公司破产不符合各方利益。

本院查明,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0年6月9日,注册资本万元,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股东为邓小红,其持股比例为%。

7年11月30日,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作出(7)赣执号执行裁定,以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7)赣执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年12月2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作出()赣执恢号执行裁定,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由,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目前在执的以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5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万余元,均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到期款项未能支付,同时存在数起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情形,应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和吴武明作为破产清算案件的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或申请和解。本案中,被申请人对其破产与否表达了与申请人不同的主观愿望,但不能否认其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应当依法清理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被申请人可以考虑是否依法申请重整或申请和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西中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袁喜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健

书记员姜燕

原标题:《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赣破申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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